对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山东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如下: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问题 隔离或紧急措施期间禁止解约:在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2)要点如下: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政策性奖励费用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自劳动者退休时起算。

021年山东省劳动争议新裁判规则(上)主要涉及企业因疫情影响工资发放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注销后档案遗失责任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期间应向职工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工资发放标准:2020年2月份属于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按照劳动者之前的平均工资支付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1)》核心内容如下:退休争议受理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退休(含提前退休)产生的争议,因涉及行政审批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核心内容如下:建筑工程或经营权违法发包等情况下劳动关系确认: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或经营权违法发包等情形下 ,非法用工主体招用人员与发包方等不存在劳动关系。
《山东高院民一庭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核心内容如下:不可抗力的认定 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特点 。因防治疫情的行政措施或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认定为不可抗力。

涉新冠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北京朝阳法院案例
北京朝阳法院(2020)京0105民初27932号案例中,法院判决确认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1日解除 ,出租方返还押金8万元,未支持退还7万元租金的诉请。该判决综合考量了疫情影响 、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利益平衡,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及公平原则的规定 。
019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明确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人员为高某。具体案例及背景如下:高某案:拖欠租金引发的限高措施2019年5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高某因长期拖欠租金,被法院判决需支付租金、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共计20余万元。
019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明确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人员为高某 。具体案例及背景如下:高某案:拖欠租金引发的限高措施2019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高某因长期拖欠租金 ,被法院判决需支付租金、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共计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未主动履行债务,亦未与原告达成和解 。
案件背景 本案源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张晓利与原告王小琴的前夫刘伟荣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 ,经法院判决,刘伟荣需向张晓利支付拆迁补偿款687万余元。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昝晓律师代理的朝阳区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赖美与抵押权人吴元周注销抵押登记 ,保障了购房人徐子璇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2021年6月,77岁的徐子璇通过中介与赖美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以230万元全款购买赖美名下的经济适用房。
三部门:疫情导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应与游客协商退费
总结:三部门发布的《通知》明确了疫情下旅游合同解除的退费规则,核心是协商优先 、公平退费、及时处理。
二)合同解除的 ,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 ,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疫情中取消旅行,损失由旅行社和游客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旅行社并非必须全额退款 ,而是扣除实际损失后返还余款。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根据《民法总则》和《旅游法》,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旅行合同无法履行时 ,游客和旅行社可协商解除合同 。